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与罗开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容,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异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罗开容,女,汉族,1946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键。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王礼平,厂长。本院在执行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申请执行罗开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罗开容向本院申请本院执行金额清算不明确、执行款项支付给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后未对其持有的内江市中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翔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鸣、审判员夏蕙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并通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提交证据。异议人罗开容的委托代理人关键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罗开容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肖翔月审判员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