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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济宁佳通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可耘,石文,吴建民,陈广慧,石光磊,王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807号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法定代表人:赵鲁,行长。被申请人:济宁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小北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可耘,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石光磊,经理。被申请人:济宁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葛亭社区12#楼三单元3楼西。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43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民,经理。被申请人:王可耘,男,1965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石文,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吴建民,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广慧,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石光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超,男,1980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济宁佳通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可耘、石文、吴建民、陈广慧、石光磊、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