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马瑞金与温慧、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金,温慧,米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22民初782号原告马瑞金,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温慧,男,45岁,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米斌,男,41岁,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金诉被告温慧、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瑞金负担。审判员梁咏梅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白梓萱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