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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鱼台县支行、张艳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鱼台县支行,张艳梅,济宁泰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法定代表人:孔祥前,行长。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济宁泰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绵军,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鲁0827民初29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梅所有的孝贤居E区003孝贤居XX号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艳梅所有的孝贤居E区003孝贤居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