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4执51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秋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51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贾国青,男性,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秋连,女性,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文虎,男性,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国俊,男性,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国青、郑秋连、郑文虎、贾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郑秋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76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33元,现因需要执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秋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76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3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