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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凌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凌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刑初553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凌锋,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盗窃,先后于2004年11月、2008年4月、2010年8月26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凌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凌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金凌锋窜至本市横店镇鳌鱼路XX号何某户,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二楼房间,从一女士背包内窃得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5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凌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频监控、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金凌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凌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金凌锋曾因盗窃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凌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凌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款已被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凌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伟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吴炜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