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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永忠与张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忠,张乙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72号原告:林永忠,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张乙航,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永忠与被告张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12160元,由原告林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少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