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永忠与张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忠,张乙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72号原告:林永忠,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张乙航,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永忠与被告张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12160元,由原告林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少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