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孙刚与邵景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刚,邵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孙刚,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邵景德,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孙刚与被执行人邵景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750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81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