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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军与被告代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代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48号原告:胡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代书海,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银州区。原告胡军与被告代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书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要求代书海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约定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承担借款利息,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是:2015年1月14日,代书海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个月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庭审中,胡军提交借条一份支持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原告胡军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事实,被告代书海接到本院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应予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军借款10万元,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代书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人民陪审员  付伟人民陪审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