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薇、任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薇,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718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薇,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成都市。被执行人:任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没收刘薇、任杰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23300元、美元160元,追缴刘薇、任杰的其余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中,通过网上、房管等部门查询,未查找到刘薇、任杰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通过对成都车管所查询,查到任杰名下有川A×××××松花江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03年7月9日,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鉴于该车辆现状,未进行查封。经对本院财务查询,扣押的案款未随案移送至本院。至此,刘薇、任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刘薇、任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