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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田绍成与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绍成,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73号原告:田绍成,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街18独立综合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孙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绍成诉被告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绍成撤回对被告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