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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雅楠、洪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雅楠,洪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雅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东。上诉人李雅楠因与被上诉人洪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雅楠、被上诉人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欠条是上诉人在受��迫的情况下打的,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洪东辩称一审判决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洪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李雅楠支付原告洪东木工费用1.9万元。原审查明:2016年4月,原告承接被告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与××交叉口向××旭日龙××小区××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工程款2.6万元,并于2016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显示被告欠原告木工费共计1.9万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审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承接被告的房屋装修工程,工程完毕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对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主张该欠条系被迫出具,但欠条为被告亲自书写,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受到胁迫,故本院不予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条上载明的1.9万元木工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雅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东木工费1.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李雅楠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雅楠向被上诉人洪东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上诉人依法应当清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李雅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