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与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发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27号申请人: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801600256XXX。住所地:景洪市机场转盘旁。主要负责人:颜福金,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经营者,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美,系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000057XXX。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程国栗,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3000013XXX。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建筑一村**号****号。法定代表人邹红生,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发昌,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河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司、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发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发昌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发昌在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程款230万元。申请人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以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已对被申请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发昌在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程款230万元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岩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