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詹林与谭军、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林,谭军,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16号原告:詹林,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谭军,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153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军垦新村6小区153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董事长。原告詹林与被告谭军、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河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6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本案案件邮寄送达费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战赢人民陪审员 于 亮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