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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某1与邹某2、邹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1,邹某2,邹某3,邹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695号原告:邹某1,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智锵,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2,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邹某3,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邹某4,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邹某1与被告邹某2、邹某3、邹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1负担。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