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衍伟与汪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伟,汪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489号原告:李衍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汪先芳,女,197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江苏省句容市。原告李衍伟与被告汪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衍伟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衍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衍伟撤回对被告汪先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衍伟负担。审 判 长  张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稣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