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863高邮经济开发区金塘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蒋玉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经济开发区金塘社区股份合作社,蒋玉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863号原告:高邮经济开发区金塘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在高邮市马棚集镇。负责人:赵同海,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广坦,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玉兵,男,1979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高邮经济开发区金塘社区股份合作社诉被告蒋玉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经济开发区金塘社区股份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经济开发区金塘社区股份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