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少艺、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少艺,李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谢少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李明强,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少艺与被执行人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6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强已自行交付申请自行人210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5576元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6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学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