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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耀宗与被执行人方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耀宗,方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庄耀宗,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方球,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庄耀宗与被执行人方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6756元由被执行人方球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