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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邱贵华与朱小刚、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贵华,朱小刚,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02号原告:邱贵华,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朱小刚,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建华,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邱贵华诉被告朱小刚、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贵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00元,由原告邱贵华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