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海奇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奇,郭伟利,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吴航,侯世峰,张雪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02刑初6号公诉机关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奇,曾用名吴海青,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伟利,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白鹤鹏,兴安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单玉俭,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庆革,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春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3月8日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航,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侯世峰,曾用名侯宝山,男,1985年2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雪飞,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吴航、侯世峰、张雪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及其辩护人白鹤鹏、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吴航、侯世峰、张雪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侯世峰三人先至伊尔施金草帽歌厅唱歌时,与后至歌厅唱歌的徐庆革、单玉俭、张雪飞、张春生四人发生打架,其中被告人吴航于当晚和姜某(另案处理)、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吃完饭后接郭伟利电话赶到歌厅,姜某、孙某二人共同殴打张春生。经鉴定,吴海奇、张雪飞二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单玉俭、郭伟利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两张;2.吴海奇、张春生二人的刑事判决书;3.证人付某、金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海奇、单玉俭等八人的供述与辩解;5.吴海奇、单玉俭、郭伟利、张雪飞四人的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调取自金草帽歌厅的视频监控录像;8.吴海奇、单玉俭等八人户籍信息证明。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侯世峰、吴航四人与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张雪飞四人在伊尔施金草帽歌厅相互殴打并致使吴海奇、张雪飞受轻伤,八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八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侯世峰、吴航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吴海奇、郭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侯世峰、吴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张雪飞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单玉俭、徐庆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春生、张雪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侯世峰、张雪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伟利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郭伟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2.被告人郭伟利在本案中是被动的参与打架,不是主犯,系从犯;3.在犯罪起因上,本案的被告人都有过错,应当减轻郭伟利的处罚;4.被告人郭伟利没有前科劣迹;5.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6.被告人郭伟利父母不在本地,家中又有怀孕妻子。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伟利适用缓刑。被告人吴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表示不认罪,认为自己没有打到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侯世峰三人至伊尔施步行街金草帽歌厅大厅唱歌,后被告人徐庆革、单玉俭、张雪飞、张春生四人也到该歌厅大厅唱歌,期间,被告人侯世峰向徐庆革等四人敬酒,因敬酒双方产生不快,后吴海奇结账在歌厅门口等待侯世峰一起走,而侯世峰仍在大厅吧台处转悠,后外出回来的被告人郭伟利看见吴海奇,遂郭伟利将在回来途中碰见吴航之事告知吴海奇,吴海奇让郭伟利给吴航打电话让其来金草帽歌厅,待吴航、姜某(另案处理)、孙某(另案处理)赶至歌厅后,吴航、吴海奇、郭伟利先后至歌厅大厅,吴航拍着吧台让吧台人员将音乐停了,吴海奇、郭伟利、吴航至徐庆革等四人桌子旁,吴海奇用手拽张雪飞头发,吴航用手抓张雪飞衣领,徐庆革用手推吴海奇,吴海奇则用拳头打徐庆革头部,后吴航从地上拿起啤酒瓶子与单玉俭等人争吵,张春生将侯世峰打倒在地,迎面朝吴航脸部打去,后又用拳头殴打随后至歌厅的姜某的头部,遂孙某及姜某将张春生推至门外进行殴打,吴航紧随至门外拉架。同时,单玉俭将桌子掀翻,并用啤酒瓶子击打郭伟利头部,后吴海奇拿起桌子腿朝张雪飞头部进行殴打,后又用桌子腿对单玉俭进行殴打,单玉俭用胳膊挡了一下后,与吴海奇争抢桌子腿,后吴海奇用桌子腿将单玉俭摁倒在地,吴海奇压在单玉俭身上并用拳头打单玉俭的头部,徐庆革见此就用拳头打吴海奇头部,郭伟利见此就用拳头打徐庆革头部,张雪飞见此就拿起桌子腿殴打郭伟利,后郭伟利与张雪飞厮打在一起,待单玉俭和吴海奇站起来之后,吴海奇用啤酒瓶子打单玉俭头部一下,后吴海奇、单玉俭、徐庆革三人手里分别拿着啤酒瓶子进行争吵,后吴海奇就出了歌厅,徐庆革因郭伟利不让其出歌厅,遂拿着啤酒瓶子打了郭伟利头部一下。后吴海奇拿着镐把砸碎了歌厅门玻璃,进入大厅向单玉俭抡起镐把,单玉俭抬起上肢阻挡,并用啤酒瓶子打吴海奇头部,后单玉俭和吴海奇争抢镐把出了歌厅。后歌厅老板白某某打电话报案案发。经阿尔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吴海奇、张雪飞二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单玉俭、郭伟利二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吴航、侯世峰、张雪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歌厅受损财物由吴海奇负责赔偿,且庭后已赔偿完毕。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两张证实,公安机关将打架所用的工具已进行扣押及保存的事实;2.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判决书及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春生、吴海奇具有前科劣迹的事实;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2日在白某某家调取2016年6月22日全天录像的事实;4.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吴航、侯世峰、张雪飞的户籍信息证实,八名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打架和解书证实,打架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表示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付某在伊尔施步行街金草帽歌厅帮白某某看歌厅,当时歌厅有两桌客人,一桌是吴海奇等三人,另一桌是四个客人,后两桌客人打了起来,后付某出歌厅给白某某打电话,待付某回到歌厅时,歌厅里已经没有人了,满地都是碎啤酒瓶子和血迹的事实;2.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金某某在白某某的歌厅里帮忙看店,当时歌厅里有两桌客人,一桌是三个人,另一桌是四个人,两桌客人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打了起来,双方拿啤酒瓶子互相打架的事实;3.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白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在金草帽歌厅打架的事实;4.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2日,孙某、姜某及吴航一起吃晚饭后,去歌厅唱歌,吴航往金草帽歌厅走,姜某和孙某跟着,后孙某就看见吴航在和别人吵吵,张春生用拳头往姜某脸上打了三拳,后姜某和孙某将张春生推到门外用拳头打张春生的事实;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2日,孙某、姜某及吴航吃完饭后,正商量去哪个歌厅玩时,吴航往金草帽歌厅走,孙某和姜某二人跟着吴航去了金草帽歌厅,后在金草帽歌厅孙某看见七、八个人在吵吵,吴航也在其中,后不知什么原因就打起来了,后孙某和姜某将张春生推出金草帽歌厅用拳头打张春生的事实。(三)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张,证实打架时使用的工具(木棍、桌子腿)及打架后的现场情况。(四)阿尔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阿)公(物证)鉴(损伤)字[2016]046号、(阿)公(物证)鉴(损伤)字[2016]041号、(阿)公(物证)鉴(损伤)字[2016]042号、(阿)公(物证)鉴(损伤)字[2016]040号证实,吴海奇、张雪飞、郭伟利、单玉俭损伤程度。(五)录像光盘证实,八名被告人打架的事实及经过。(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吴海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19时30分许,吴海奇、侯世峰、郭伟利三人到步行街金草帽歌厅唱歌,不知什么原因有一个人骂侯世峰,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吴海奇用桌子腿打了张雪飞一下,又用桌子腿打了单玉俭一下,又用啤酒瓶子打单玉俭头部一下,后用镐把打了单玉俭右臂一下,侯世峰和郭伟利是怎么动手的不清楚,但知道吴海奇和郭伟利受伤的事实;2.被告人郭伟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郭伟利、吴海奇、侯世峰在伊尔施步行街金草帽唱歌,后郭伟利去商店买烟,在回来路上碰见吴航,回到歌厅后,给吴航打电话,让他来歌厅,吴航进入歌厅后,吴海奇和郭伟利跟着进了歌厅,吴海奇抓着张雪飞的头发,后单玉俭拿啤酒瓶子打了郭伟利左前额处,后郭伟利看见徐庆革用拳头打吴海奇头部,郭伟利就打徐庆革后背三、四拳,后张雪飞用桌子腿打郭伟利后背,郭伟利与张雪飞就撕打在一起的事实;3.被告人单玉俭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单玉俭、张春生、徐庆革、张雪飞与吴海奇、郭伟利、侯世峰、吴航在金草帽歌厅发生撕打,期间,吴海奇用拳头打徐庆革的头部和上半身,又用桌子腿打张雪飞头部一下,后吴海奇用桌子腿把单玉俭摁倒在地,用拳头打单玉俭头部三、四下,单玉俭用拳头打了吴海奇头部一下。徐庆革拿着啤酒瓶子打了吴海奇的脸上一下,然后吴海奇就跑到歌厅外面去了,郭伟利在门口不让单玉俭、徐庆革和张雪飞出去,后徐庆革用啤酒瓶子打郭伟利头部一下。之后吴海奇拿着镐把进来,抡着镐把朝单玉俭打来,单玉俭用右臂挡了一下,后单玉俭用啤酒瓶子打了吴海奇头部一下的事实;4.被告人徐庆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徐庆革、张春生、张雪飞、单玉俭四人吃完饭后在步行街金草帽歌厅唱歌,期间,侯世峰过来敬酒,过了一会儿,吴海奇拽着张雪飞的头发,徐庆革用手拦着吴海奇,吴海奇用拳头打徐庆革头部四、五下,又用桌子腿打了张雪飞头部及单玉俭头部,后吴海奇压在单玉俭身上用拳头打单玉俭的头部。徐庆革见此用拳头打吴海奇头部三、四下,郭伟利见此就用拳头打徐庆革头部,张雪飞见此就用桌子腿打郭伟利,后二人被徐庆革拉开,后徐庆革因郭伟利不让其出歌厅拿啤酒瓶子打了郭伟利头部一下,后吴海奇拿着镐把砸碎了歌厅门玻璃,之后进来拿镐把打了单玉俭上身肋部一下,当时单玉俭就用手里拿着的啤酒瓶子打吴海奇的事实;6.被告人吴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吴航、姜某、孙某在和睦烧烤店吃完饭找歌厅玩的时候,郭伟利给吴航打电话称,在金草帽歌厅打架了,让吴航过去,吴航就跑去金草帽歌厅,后面跟着姜某和孙某,吴航进入歌厅就和老板说,把音乐关了,之后吴海奇和郭伟利也跟着进来,待吴航问什么情况的时候,吴海奇和郭伟利就和四个人打起来了,后吴航从地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时,张春生就往吴航脸上打了一拳,后又往姜某和孙某头部打了一拳,之后姜某和孙某把张春生推到门外,并用拳头打张春生头部,吴航在旁边拉架,后吴航看见吴海奇拿着一个木棍子打歌厅玻璃砸碎了的事实;7.被告人侯世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左右,侯世峰、吴海奇、郭伟利吃完饭去金草帽歌厅唱歌,当时三人坐在正对歌厅门的桌子,大约过了十分钟,在侯世峰旁边靠近吧台桌子上来了四个人,后侯世峰向旁边桌子的人敬酒,敬酒时,那四个人态度不好,后吴海奇就出去了,侯世峰继续在吧台附近转悠,之后吴航抬着手,用手指着那四个人就走了过去,吴航说什么侯世峰没有听清,吴海奇、郭伟利也跟着进来,后吴海奇就抓着张雪飞的头发,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的事实。8.被告人张雪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20时许,张雪飞、徐庆革、单玉俭、张春生四人在伊尔施步行街金草帽歌厅唱歌的时候,吴航抬着手指着吧台,具体说什么不清楚,之后吴海奇抓着张雪飞的头发,徐庆革用手推开吴海奇,后吴海奇用桌子腿朝张雪飞头部和单玉俭胳膊一下,后用拳头打了单玉俭头部,徐庆革见此情况用拳头打吴海奇头部,郭伟利见徐庆革打吴海奇就用拳头打徐庆革,张雪飞见此就拿起桌子腿打郭伟利肩膀两下,郭伟利用拳头打了张雪飞头部两下,后徐庆革过来把张雪飞和郭伟利拉开,后因郭伟利拦着徐庆革、张雪飞、单玉俭不让三人出歌厅,徐庆革用啤酒瓶子打了郭伟利头部一下,之后吴海奇拿着一个镐把进来,打了单玉俭肩部一下,单玉俭用啤酒瓶子打了吴海奇头部一下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侯世峰、吴航四人与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张雪飞四人在伊尔施步行街金草帽歌厅相互殴打并致使吴海奇、张雪飞受轻伤,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郭伟利电话联络被告人吴航赶至歌厅,吴航明知吴海奇、郭伟利欲殴打他人而积极参与,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无故挑起事端实施了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告人侯世峰亦动手打人积极参与,故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吴航、侯世峰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世峰、吴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张雪飞虽属防范地位,但亦共同实施殴打他人行为,并致对方人员轻伤程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玉俭、徐庆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春生、张雪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海奇、张春生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侯世峰、张雪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七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奇、郭伟利、单玉俭、徐庆革、张春生、吴航、侯世峰、张雪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对八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郭伟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海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郭伟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单玉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徐庆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被告人张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吴航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侯世峰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张雪飞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温鸿志审判员 李谢辉审判员 商建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包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