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良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良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020号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龙泉澜桥嘉洲。法定代表人:余武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仕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良品,男,生于1991年,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胜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良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良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梅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小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