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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初40号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1号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109301303。法定代表人柳德彬,男,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010456918。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218号。组织机构代码:33020426-8。法定代表人张志飞,男,安阳市北辰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玉鑫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