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8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2017年3月12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7年3月12日2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江盛路红旗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包及白色晶体颗粒1包卖给郭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除搜缴上述交易的物品外,还从袁某身上查获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6包及白色晶体颗粒7包。经鉴定,所查获的物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99克。公诉机关认为袁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恺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