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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智杰与被执行人宋振奇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智杰,宋振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袁智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振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智杰与被执行人宋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振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宋振奇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袁智杰与被执行人宋振奇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执恢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