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百安与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百安,包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494号原告:秦百安,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冬生,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秦百安诉被告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秦百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百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琴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