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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百安与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百安,包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494号原告:秦百安,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冬生,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秦百安诉被告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秦百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百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琴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