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炳福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83号罪犯陈炳福,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福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685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陈炳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炳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炳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炳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经折算为3361分,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陈炳福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陈炳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陈炳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炳福属于累犯,且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炳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