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小斌与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斌,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72号申请人刘小斌,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朱静波,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渭劳人仲案字[2016]79号调解书受理执行刘小斌与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7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