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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显仓与被执行人杨必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显仓,杨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恢9号申请人:雷显仓,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旬阳县。被执行人:杨必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旬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显仓与被执行人杨必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必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雷显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杨必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骆云桥审 判 员  萧 茵人民陪审员  李德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