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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潘中琏与徐鸿斌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中琏,徐鸿斌,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潘中琏,男,193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芳,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申请执行人潘中琏之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鸿斌,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0440C。法定代表人:徐鸿斌,董事长。潘中琏与徐鸿斌、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1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中琏于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57575.9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本案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原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已设定抵押和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时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