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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刚,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月31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黄刚醉酒无证驾驶雅得铃木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嫩江县嫩江镇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诚信阳光大药房门前时,由杨某驾驶同方向行驶实施右转弯的夏利牌小型出租车相刮,造成黄刚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刚血液乙醇含量为181.09mg/100ml。案发当日,被告人黄刚被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嫩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刚的供述、证人杨某、王某的证言、黑河市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