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行审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刘书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刘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03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地址许昌县兴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委托代理人XX峰,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慧超,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书燕,女,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书燕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土监字(2016)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458平方米耕地处以罚款,罚款标准:25元/平方米,罚款金额:364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海国强审 判 员 朱纪坤代理审判员 范志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卜 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