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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尹清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尹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负责人:张德峰,行长。被执行人:尹清亮,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尹清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清亮银行存款27051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