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沈建涛与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涛,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400号原告:沈建涛,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周健,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沈建涛与被告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沈建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6月5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健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建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