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改枝、慕晓玉等与安永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改枝,慕晓玉,安永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375号原告刘改枝,女,汉族,1955年2月7日生,现住许昌市。原告慕晓玉,女,汉族,1989年4月2日生,住许昌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付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永臣,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刘改枝、慕晓玉诉被告安永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刘改枝、慕晓玉以与被告安永臣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永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改枝、慕晓玉撤回对被告安永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刘改枝、慕晓玉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