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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雨刚与刘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刚,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刚,男,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刘玉,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刘雨刚申请执行刘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洪文审判员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晓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