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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秀荷与郑发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秀荷,郑发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24号原告戴秀荷,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郑发南,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秀荷诉被告郑发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秀荷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亲属已向原告双倍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秀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秀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戴秀荷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雪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