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秀荷与郑发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秀荷,郑发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24号原告戴秀荷,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郑发南,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秀荷诉被告郑发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秀荷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亲属已向原告双倍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秀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秀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戴秀荷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雪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