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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55号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康平县。被告:王龙,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西丰县。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