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55号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康平县。被告:王龙,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西丰县。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沈阳康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