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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伟、朱丽维、孙宏斌与吕东明、孙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朱丽维,孙宏斌,吕东明,孙军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24号原告:孙伟,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朱丽维,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孙宏斌,男,199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吕东明,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孙军,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审理原告孙伟、朱丽维、孙宏斌与被告吕东明、孙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朱丽维、孙宏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朱丽维、孙宏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朱丽维、孙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孙伟、朱丽维、孙宏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