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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特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卡特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493号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高发科技园3号厂房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884R。法定代表人周敬良。委托代理人郑凯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卡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六区新安二路61号之一主楼三至五层、副楼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5601R。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卡特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