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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人的、杨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42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杨某,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560327451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马户顶村9号。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永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鲁BAW9**号轿车,沿平度市明村镇白里村北侧村村通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