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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代芬与被告卢福林、苗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芬,卢福林,苗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93号原告:朱代芬,女,汉族,生于1976年08月19日。被告:卢福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07月13日。被告:苗小容,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0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芬与被告卢福林、苗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代芬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代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代芬撤回对被告卢福林、苗小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代芬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