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代芬与被告卢福林、苗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芬,卢福林,苗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93号原告:朱代芬,女,汉族,生于1976年08月19日。被告:卢福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07月13日。被告:苗小容,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0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芬与被告卢福林、苗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代芬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代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代芬撤回对被告卢福林、苗小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代芬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