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席洪柱与薛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洪柱,薛建荣,程静静,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730号原告:席洪柱,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胜涛,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荣,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第三人:程静静,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第三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29号大泛华18楼bc座。法定代表人:曲兆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莹,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洪柱与被告薛建荣、第三人程静静、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洪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洪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0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