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治全、王素英、尹剑、尹陈与尹勇、施尚菊、尹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全,王素英,尹剑,尹陈,尹勇,施尚菊,尹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全,男,生于1932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素英,女,生于1937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尹剑,男,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尹陈,女,生于1987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尹勇,男,生于1989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施尚菊,女,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尹显荣,男,生于1965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陈治全、王素英、尹剑、尹陈与尹勇、施尚菊、尹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显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17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显荣存款17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俊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