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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高魁、袁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魁,袁亚飞,李高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魁,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亚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高尚,男。上诉人李高魁因与被上诉人袁亚飞、原审被告李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高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高魁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上诉人李高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