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登贵与袁庆三廊坊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登贵,永清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健,刘兴仁,杨晋川,邓双镋,袁庆三,廊坊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77号申请人:吕登贵,男,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永清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路111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晋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健,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刘兴仁,男,汉族,195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杨晋川,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邓双镋,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袁庆三,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廊坊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平,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申请人吕登贵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清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健、刘兴仁、杨晋川、邓双镋、袁庆三、廊坊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平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吕登友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合川区XX号两处房屋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1、产权证号:XX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2、产权证号:XX号;商业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担保人重庆市金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公司名下位于合川区XX号房屋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产权证号:XX号;非住宅;建筑面积:XX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登贵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吕登贵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吕登贵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成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