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TEXTILESFROMEUROPE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孟红。被执行人TEXTILESFROMEUROPE,INC.(WICTORIACLASSICS),住所地:5910,WestsideAve,NorthBergen,NewJersey,US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TEXTILESFROMEUROPE,INC.(WICTORIACLASSICS)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美元211,005.66元,支付人民币56,208.6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TEXTILESFROMEUROPE,INC.(WICTORIACLASSICS)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美元211,005.66元,支付人民币56,208.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469.78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TEXTILESFROMEUROPE,INC.(WICTORIACLASSICS)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86号裁决书、执行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TEXTILESFROMEUROPE,INC.(WICTORIACLASSICS)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8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武博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