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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与黄照亮、葛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黄照亮,葛绍华,丁利勇,吴伟东,廖承亮,丁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706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龙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70381349。主要负责人:童慎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清,男,系该行行长助理,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照亮,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葛绍华,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丁利勇,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吴伟东,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廖承亮,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丁志忠,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与被告黄照亮、葛绍华、丁利勇、吴伟东、廖承亮、丁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4.21元,减半收取计357.1元,由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道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光霞二○一七年六月五无书记员  李乔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