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纯林与陈琼、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林,陈琼,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655号原告刘纯林,男,1947年4月6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陈琼,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陈兵,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刘纯林与陈琼、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逸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