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与谭香兰、王小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谭香兰,王小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40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经营者:张兵兵,男。被告:谭香兰,女。被告:王小渊,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与被告谭香兰、王小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