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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与谭香兰、王小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谭香兰,王小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40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经营者:张兵兵,男。被告:谭香兰,女。被告:王小渊,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与被告谭香兰、王小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安市青原区庐赣商行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